| [類別] 標題 | [11509631] 轉知:運動部「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第2條,業經運動部於中華民國115年10月13日以運競(八)字第1150302763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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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 / 發佈人 | 體健科 / 約僱人員 | ||
| 時間 / 點閱 | 2026-10-14 17:58 / 11 | ||
| 內容 |
一、依據運動部115年10月13日運競(八)字第1150302763D號函辦理。 二、檢附修正條文及發布令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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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檔案 |
1150302763D_attach02.pdf
11503P013215_1150302763D_att_print.pdf 1150302763D_attach01.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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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 http://law.sports.gov.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