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一般公告
承辦人:學管科 / 調府教師
受文者: 全體國民
公告時間:中華民國115年07月23日 14:18
公告編號:11506712
速別: 普通件
主旨:
有關我國各級學校辦理境外生華語文教學應使用正體字案,請貴校轉知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7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0067266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自92年起即將推動正體字列為重要政策,並持續對外推動正體字華語教學,以彰顯我國文化特色及傳承正體字文化內涵。
三、為維持華語文教學之一致性及正體字學習環境,請各校於辦理境外生(含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生)華語文教學課程時,應以正體字作為教學及學習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