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114年11月28日府教學字第1140477181號函辦理。
二、查前開函說明五:「本縣符合上開資格之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課務代理請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所遺課務鐘點費應以實際授課節數核實支付,並由各校年度用人費用項下支應,如有不敷支應之情事,再依程序動支「各類員工待遇準備」,並循程序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三、另本府持續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請貴校鼓勵教師於有需要時,善加申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