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5月20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5402158號函及114年9月24日修正發布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外專法)規定辦理。
二、因應上開外專法修正條文,經查勞動部網站(https://www. mol.gov.tw/1607/28690/2282/2302/2316/86977/post)業於114年12月30日更新常見問答「外專法自115年1月1日施行後,外國專業人才之退休金制度?」,重點摘述如下:
(一)依115年1月1日施行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4條規定,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免取得永久居留資格,即可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以下簡稱勞退新制),爰115年1月1日後新到職之外國專業人才,自到職日起即直接適用勞退新制,不需再取得永久居留身分。
(二)具有選擇勞退新、舊制之對象:
1、115年1月1日以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外國專業人才,得於115年6月3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下簡稱勞退舊制)。
2、前揭外國專業人才一旦向雇主表明選擇適用勞退舊制後,不得再變更為適用勞退新制;另具有選擇權利之外國專業人才,若未於限期前向雇主表明選擇適用之退休金制度,屆期將自動適用勞退新制。
(三)雇主需要辦理提繳勞退新制之外國專業人才如下:
1、115年1月1日後新到職者。
2、經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者。
3、未於115年6月30日前向雇主表明選擇適用之退休金制度者。(因已適用勞退新制,雇主應於115年7月15日前向勞保局申報提繳。)
三、倘針對勞動基準法及勞退金制度仍有其他疑義,請逕洽勞動部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