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一般公告

承辦人:社教科 / 吳旻融
受文者: 全體國民
公告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08:36
公告編號:11410425
速別: 普通件
附件: 1141017 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 附件2.pdf,
主旨:
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17日臺教師(一)字第1140109516號函辦理。



二、
為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文化部於112年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常見的黃牛行為「加價轉售」及「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加以規管。






三、
為避免學生族群違反規定,請協助宣導,不要購買黃牛票、轉販售票券不得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






四、
檢附海報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