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一般公告
承辦人:社教科 / 吳旻融
受文者: 全體國民
公告時間:中華民國114年07月01日 11:59
公告編號:11406272
速別: 普通件
主旨:
轉知文化部分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2項被裁罰情形」,被裁罰之行為人多為30歲以下,請加強宣導,避免觸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文化局114年6月27日府授文推字第1140250622號函辦理。
二、經文化部分析由各縣市政府提供「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2項裁罰情形」,裁罰件數最高之年齡區間為21至30歲,其次為18至20歲,請各單位加強對年輕族群及學生進行宣導,避免民眾觸法。並裁處時可依行政罰法第8條、第9條、第18條等相關規定,在文創法第10條之1所定之裁罰額度範圍內,衡酌個案事實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