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教育部國教署)114年2月1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0768A號函辦理。
二、為辦理旨揭業務,教育部國教署擬於114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之優秀教師至教育部國教署支援旨揭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臉,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限:自114年8月1日(依實際報到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及教務行政相關業務工作。
(五)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若教師有意願者,並請於114年4月7日(星期一)前,將當事人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教育部國教署承辦人信箱:e-1185@mai1.k12ea.gov.tw,教育部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教師簡歷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