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行政公告

承辦人:學管科 / 張珈華 TEL 047288230分機18
受文者: 全體國民
公告時間:中華民國113年09月16日 09:20
公告編號:11309259
速別: 普通件
附件: A09030000E_1130100155_senddoc1_1_Attach1.pdf, A09030000E_1130100155_senddoc1_1_Attach2.pdf, A09030000E_1130100155_senddoc1_1_Attach3.odt, A09030000E_1130100155_senddoc1_1_Attach4.pdf,
主旨: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轉勞動部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之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9月1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30100155號函及教育部113年8月28日臺教文(五)字第1130087128號函副本辦理。
二、為補充旅宿業人力缺口,以及為配合我國留才、攬才政策目標,加速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問題,爰勞動部修正旨揭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得受聘僱於合法登記之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從事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餐廳外場等旅宿服務工作。(修正條文第2條)
(二)配合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得受雇主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修正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備之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44條)
(三)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於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聘僱期間屆滿後不展延時,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修正條文第48條)
(四)修正第四類外國人之工作許可有效期間。(修正條文第54條)
三、請廣為周知並鼓勵僑外生投入旅宿業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