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行政公告

承辦人:學管科 / 張珈華 TEL 047288230分機18
受文者: 全體國民
公告時間:中華民國113年09月16日 09:20
公告編號:11309256
速別: 普通件
附件: A09030000E_1130100862_senddoc1_1_Attach1.pdf, A09030000E_1130100862_senddoc1_1_Attach2.pdf, A09030000E_1130100862_senddoc1_1_Attach3.pdf, A09030000E_1130100862_senddoc1_1_Attach4.pdf, A09030000E_1130100862_senddoc1_1_Attach5.pdf,
主旨: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轉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之發布令、修正條文、附表、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查照並協助宣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9月10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30100862號函、勞動部113年8月26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12891D號函及教育部113年8月29日臺教文(五)字第1130087107號函辦理。
二、為補充旅宿業人力缺口,以及為配合我國留才、攬才政策目標,留用我國高等教育培育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畢業僑外生),加速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問題,爰勞動部修正旨揭標準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類別,開放旅宿業者得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修正條文第6條)
(二)新增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外國人總人數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9條、第64條)
(三)新增旅宿服務工作之雇主及畢業僑外生資格條件,規範畢業僑外生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修正條文第61條之1、第62條、第63條)
三、請廣為周知並鼓勵僑外生投入旅宿業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