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及本府文化局109年6月4日府授文演字第1090194936號辦理。
二、按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2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三、次按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條例第9條第1項及第3項所稱建築物造價,指建築物之直接工程成本。前項直接工程成本,包括直接工程費、承包商管理費及利潤、保險費、營業稅、環保安全衛生費、品管費及其他與直接工程成本有關之費用」。
四、本府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審議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及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進行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審議。
五、有關公共藝術計畫書範例、辦理流程及相關法令,請至彰化縣文化局公共藝術專網/報告書範本(http://www.bocach.gov.tw/subject/publicart/01intro.asp)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