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一般公告
承辦人:體健科 / 邱奕琳
受文者: 全體國民
公告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1月05日 13:14
公告編號:11009718
速別: 普通件
附件: (110)教育部令-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01)(039418A).pdf, (110)教育部來函-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01)(39418D).pdf,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1101).odt,
主旨:
轉知:「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39418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1日臺教授體部字1100039418D號函辦理。
二、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