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標題 | [11009718] 轉知:「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39418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
單位 / 發佈人 | 體健科 / 邱奕琳 |
時間 / 點閱 | 2021-11-05 13:14 / 152 |
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1日臺教授體部字1100039418D號函辦理。 |
附加檔案 |
(110)教育部令-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01)(039418A).pdf
(110)教育部來函-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01)(39418D).pdf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1101).od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