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類別] 標題 [11009718] 轉知:「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39418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單位 / 發佈人 體健科 / 邱奕琳
時間 / 點閱 2021-11-05 13:14 / 152
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1日臺教授體部字1100039418D號函辦理。
二、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

附加檔案 (110)教育部令-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01)(039418A).pdf
(110)教育部來函-修正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01)(39418D).pdf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1101).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