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類別] 標題 [11003072] 轉知:教育部體育署檢送「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109年10月7日修正施行後,救生員證書效期已更改為4年,請查照。
單位 / 發佈人 體健科 / 蕭羽妏
時間 / 點閱 2021-04-21 10:58 / 330
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0年4月20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100013761號函辦理。

二、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救生員證書有效期間為4年;經累計16小時以上複訓合格,並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取得前揭辦法第11條第2款參加安全講習活動證明者,於效期屆滿1個月前至6個月內,得向本署申請展延證書效期,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另前揭辦法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修正施行前,持有效期間3年之救生員證書且未逾期者,其有效期間延長1年。

三、現行經本署合格授證之救生員若符合前揭規定者,其救生員證書效期均延長1年,由3年調整為4年(如某救生員證書效期原為108年1月2日至111年1月1日,本次修正後更改為108年1月2日至112年1月1日)。考量本案涉及之救生員人數甚廣,為確保持本署救生員證書者權益,本署已於「i運動資訊平台-合格救生員資料庫」(網址:https://isports.sa.gov.tw/Apps/LGM/LGM09/LGM0970Q_01V1.aspx?MENU_PRG_CD=5)調整所記載之合格救生員效期至4年,不另行換發證書。如相關單位須確認救生員證書是否為有效及效期,可即時登入前揭網站查詢。另如貴屬救生員有更換救生員證書需求,請洽「110年度救生員訓練檢定授證制度相關事務訪視輔導計畫」執行小組(電話:02-2395-4003/02-2395-4004)。

附加檔案 110D010713-1100013761_print.pdf
相關連結 http://isports.sa.gov.tw/Apps/LGM/LGM09/LGM0970Q_01V1.aspx?MENU_PRG_CD=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