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98年6月6日經商字第09802413890號及11月26日經商字第09802374120號函辦理。
二、各單位於受理公司或商業各類申請案時,依其案件屬性要求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請參酌經濟部釋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以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基本資料」代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以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代之。
三、爰上,公司及商業登記資料業已公示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代之,請毋再要求公司及商業向登記機關付費申請核發證明書及相關文件,以免招致民怨,並達簡政便民之效。